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吸引国内外资本、技术与人才参与奉节开发建设,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奉节县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第二条 欢迎并鼓励国内外企事业法人、经济组织、公民以资本、技术和知名品牌等方式来我县投资。投资者可自由选择投资领域并自主经营,不受行业、投资形式、出资比例、经营类别与年限的限制。不同投资主体在政策上享有同等的待遇。
第三条 鼓励投资领域
1、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
2、农业产业化和生态环境保护;
3、特色旅游业等优势资源开发利用;
4、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5、市场竞争力强与产业关联带动力强,劳动密集型、附加值高与技术含量高、低能耗与环保型企业与项目;
6、科技、信息产业、教育、文化和卫生事业。
第二章 关于财政与税收
第四条 凡投资设立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以及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投向的各类内外资企业,从2003年起到2010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从2003年起,凡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报经批准,自获利年度起,第一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社会效益显著而利润率较低的,报经批准,可再给予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待遇。
第六条 对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2000万元以上,或企业年销售额实现5000万元以上的,从2003年起,两年内上缴的营业税增长部分,增值税县级分成的增长部分(新企业增长部分按本地两税平均增长率计算),由县政府以入股资本金等方式全额安排财政支出,以后三年减半安排,扶持上缴企业发展。
第七条 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投资开发性移民建设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和自用物资,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八条 对县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与重点招商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定应予支持的项目,有关部门纳入优先争取国家财政性资金、优先争取国外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计划。
第三章 关于土地和资源开发
第九条 鼓励利用国有荒山、荒地种林种草,实行谁造林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的政策。在投资和绿化工作到位的条件下,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可以申请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荒山、荒地的土地使用权,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减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合同投资额并符合生态保护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条 严格保护耕地,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县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把未利用土地开发成草地、园地,经国土等部门认定,可折抵补充耕地指标,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不符合要求的,其耕地开垦费可按下限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及时提供并保障建设用地。对市级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中影响工期的单体控制性工程,建设单位可申请先行用地,由有关部门报市以上主管部门核准先行动工建设,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用地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 贯彻有偿使用国有土地原则,鼓励以招标拍卖等方式供地。外来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经县政府批准,可采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作价出资的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投资者以土地、房屋作价入股用于新技术开发和进行国有企业资产重组的,按资产权属变更登记办理有关手续及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执行灵活优惠的土地出让和房屋租赁政策。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出口加工型企业,进入工业园区的鼓励发展工业项目用地,实行优惠地价。需要租用厂房的,可向主管部门申请享受房租补贴。
第四章 关于对内对外开放
第十五条 加大对重点建设项目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介入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加强政府部门与金融机构的联系与协作,推进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及时进行项目评估,积极向上级行推荐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积极推行以项目收费权或收益权为质押的融资担保抵押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扩大市场准入,实行平等待遇。凡不属国家明令禁止投资的领域,均允许外商和其他各类企业投资。鼓励各类投资主体以独资、合资、合作、BOT(建设、运营、移交)、TOT(转让、运营、移交)、收购、租赁及其他方式进行投资。允许外商投资项目开展包括人民币在内的项目融资。鼓励境内、外投资者投资供排水、公路、桥梁、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项目。
第十七条 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投资能源、果品、旅游及草食牲畜等支柱产业,投资高新技术、环保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把重点非公有制企业投资项目纳入重点项目建设予以支持。放宽注册资本限制条件,允许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分步到位,限期补足。
第十八条 各类投资企业依法自主面向社会招聘员工,人事、劳动部门主动搞好就业服务。企业录用下岗失业职工,可由再就业服务部门根据企业需要进行免费培训,再就业办公室负责落实有关税收优惠与信贷扶持等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县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可以通过技术入股、承包经营、合作开发、咨询顾问等形式来奉工作,可实行“户口不迁、关系不转、来去自由”的办法,享受本县居民的待遇。外来投资者家属随迁奉节,有固定住所的,可办理城镇居民定居手续,并优先安排子女入学。外来人才技术职称评定,不受比例限制。
第二十条 凡自愿到外来投资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非公有制企业嫁接改造公有制企业所承接的原企业职工,其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的建立,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上门服务,人才交流中心为其保管档案,实行人事代理。
第五章 关于转变政府职能
第二十一条 实行行政许可审批“互联审批制”,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企业设立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原则,取消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政府部门的各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律集中到行政审批大厅接件受理。除法定特殊情况外,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审批的时限,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实行项目登记备案制,对不需要申报各级财政资金和银行贷款的自筹资金建设投资项目,按业主自主决策原则,改项目立项审批为登记备案制。符合产业政策投向的项目,计划部门在两日内签发备案核准证。备案核准证与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具有同等法定效力。
第二十三条 继续清理、压减各项行政事业收费,降低投资商务成本。凡已削减的收费项目必须落实,不得再收取。保留收费项目必须明码标价,亮证收取。免收县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在规划、消防、施工审批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费、工本费除外)。其他鼓励投资的产业支柱项目,以及无需县内资产或土地质押担保的项目,除证照工本费外,所有收费项目一律减半征收。
第二十四条 对鼓励投资的基础设施和产业支柱型项目与企业,县政府按投资额及经营成果等条件,每年动态评定重点保护企业十至十二户,享受企业合法权益的重点保护,并可核定每户企业一至二台非经营用车享受县内特别通行待遇,经申报批准可免收过桥、过渡、过路费,非因严重违章,交通肇事或有重大犯罪嫌疑,不受扣车、扣证与罚款处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明晰的部门管理与服务职能考核评价制度,促进招商引资扩大与行政服务环境改善。在监察局设立“发展环境投诉中心”,设置投诉电话和网上投诉信箱,受理投资者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员的投诉事宜。加强社会对政府的公开监督,实行企业与投资者定期评议政府窗口部门制度。
第二十六条 国内外各类投资者对于技术密集型、劳动密集型、市场幅射面广和产业关联带动性强的项目投入,投资额特别大的,以及基础设施项目投入回收期特别长的,可以一事一议,经县政府批准,给予特定的政策优惠。
上述政策措施从发文之日起实行,由县政府指定的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