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制售病害肉等违法行为,确保屠宰环节和流通消费领域的猪肉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力推进“放心肉”工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现就规范本县生猪屠宰和猪肉流通秩序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县范围内从事生猪收购、屠宰、猪肉销售、运输、冷冻、储藏、加工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通告。
二、定点屠宰场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定点屠宰场的设置规划,组织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商业委员会)和农业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查确定,并颁发定点屠宰标示牌。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三、本县范围内销售、运输、冷冻、储藏、加工和使用的生猪产品必须是符合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生猪定点屠宰场出场的具有动物检疫和肉品检验合格印记和证明的屠宰产品。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屠宰病害猪、注水猪以及其他异常猪,不得销售、运输、冷冻、储藏、加工和使用非定点屠宰的猪肉、无检疫检验印记和证明的猪肉、病害猪肉、注水猪肉以及其他不合格猪肉。
五、从事猪肉销售、运输、冷冻、储藏、加工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须建立肉品进货索证、索票和台帐登记制度,对每日每批猪肉进货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保留原始票证备查。
六、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的,必须在本通告之日起20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予拆除者,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商委、公安、工商、农业、环保、卫生、食药监、质监、税务等部门对私屠滥宰点予以强行取缔。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者可免于处罚;逾期者依法处累计违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
七、对销售、运输、冷冻、储藏、加工和使用非定点屠宰场出场的生猪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按重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八、拒绝、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由奉节县商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本通告自2008年1月18日起施行。
二OO八年一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