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依据
《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
(二)行政许可范围
啤酒、葡萄酒、黄酒、果露酒、滋补酒以及其他含乙醇饮料。
(三)许可审批机关
由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委托各区县商贸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注:白酒生产许可审批机关为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四)许可申请要件
1、《酒类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向当地受委托审批机关免费索取,或在市商委网站httpwsy.cq.gov.cn的表格下载专栏中自行下载); 2、申请报告(企业基本情况、许可项目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筹建情况、投资总额及资金来源、竣工情况及试生产情况); 3、企业主管部门或上级母公司或投资人的批准文书; 4、验资证明; 5、企业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任职文书和身份证明; 6、房屋、土地使用证明(包括产权证明、划拨证明、租赁协议书或合同); 7、酿酒或相近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 8、卫生许可证及主要从业人员健康证; 9、主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等参数):包括发酵设备设施(发酵池)、蒸馏蒸煮设备、浸泡萃取设备、过滤设备、储存设备(坛、罐)、罐装设备、消毒灭菌设备、检验化验设备等; 10、执行的产品标准文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 11、外购基酒(食用酒精、散装白酒)生产厂的生产许可证明; 12、外购基酒(食用酒精、散装白酒)的质量检验证明; 13、本企业定型产品的质量鉴定证明; 14、本企业的质量管理文件和安全生产规程。
以上申请要件中,申请表需要三份,其他13种附件材料需要两套。
(五)许可审批流程 1、向当地区县政府行政审批大厅或受委托审批机关的接件窗口提交申请要件; 2、接件工作人员当场审查申请要件是否齐全,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充全部材料; 3、受委托审批机关对受理后的申请要件进行审查核实,到企业生产现场进行勘察核实; 4、受委托审批机审查申请要件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或勘察生产现场发现不符合生产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进行整改; 5、经审查、勘察符合规定要求和条件的,由受委托审批机关的经办人员和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市商委备案; 6、市商委受理备案材料后,统一编号,打印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由受委托审批机关将生产许可证发给申请人。
(六)许可审批时限
许可审批时限从受委托审批机关正式受理申请要件之日起,至市商委收到备案材料之日止,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但以下情形例外:
申请要件不齐全不予受理的,申请人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受理后经审查、勘察告知申请人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六)审批收费标准
根据《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市物价局文件(渝价[2001]186号)以及市政府2007年2月15日公告的全市行政性收费目录,由受委托审批机关向申请人收取酒类生产许可证工本费10元。
(七)其他注意事项
1、年度审验。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以后,应当每年年审一次,具体年审时间和要求届时由受委托审批机关告知企业,同时也可在市商委公众网站上查询年审通知信息。
2、变更换证。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以后,如果发生合并、分立、变更名称、变更地址、变更生产范围等重大事项,应当办理变更换证手续,办理程序与许可审批程序相同,企业提交申请表和涉及变更事项的附件材料,受委托审批机关根据变更事项的具体情况,可以简化程序。
3、到期换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到期前一个月,企业应当办理到期换证手续,办理程序与许可审批程序相同,企业提交申请表,无变更事项的可免去其他附件材料,受委托审批机关根据有无变更事项,可以简化程序。
4、咨询事宜。申请人可以事先向当地商贸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酒类管理机构或市商委酒管处咨询了解办证事宜,各区县和市酒类管理机构的咨询电话可以在市商委网站办事指南专栏中自行下载。 |